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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卫生局局属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才方案
发布时间:2011-08-12 10:02:03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市直卫生系统人员、编制现状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卫生局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录用一批知识新、能力强、学历高的优秀人才充实市直卫生系统,进一步改善市直卫生队伍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水平。
二、招聘计划这次市直卫生系统参加招聘的单位共4家,计划招聘182名。
三、报考范围和对象(一)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2009年、2010年、2011年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二)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者。
四、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截止2010年10月31日,正高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5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副高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0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0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大专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5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
  (五)符合拟招聘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拟聘用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       能报考。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1年8月19日至2011年8月21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二)报名地点:各招聘单位人事科。
(三)报名办法:本次招考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2009年、2010年、2011年毕业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无就业报到证的持其毕业院校就业指导部门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考中级职称及以上岗位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公布的职位和要求到报名点报名,每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与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报考本科及以下学历(包括本科)岗位的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达不到1:2的,相应减少招聘计划;只招聘1人岗位报名不足2人的取消招聘计划。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副高级职称以上岗位人数未超过招聘计划的,其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录用。
 六、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技能测试,以下同)。
(一)笔试研究生学历、副高级职称以上要求的职位,其报考者的考试采取面试的办法,不再进行笔试。本、专科学历、中级职称要求的职位(研究生报考本科及以下学历要求的职位的须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为招聘职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地点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二)面试本科及以下学历要求的职位,按拟招聘职位1:2的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报考研究生学历、副高级职称以上要求的职位,凡报考者均直接进入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满分为100分。 笔试、面试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全程监督。面试考官从本单位面试考官库中随机抽取。各单位成立的面试考官库人员最少50名,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考试总成绩本、专科学历、中级职称要求的职位,其报考者的笔试、面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合计入总成绩;研究生学历、副高级职称以上要求的职位,其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
七、体检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聘用职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由招聘单位具体实施。 八、考核与聘用对通过体检的应聘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聘用职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结束无疑义者,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被聘用的人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履行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新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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