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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卫技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1-07-12 10:55:37

          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结合各医疗卫生单位用人需求,现就海宁市卫生系统本次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2011年7月16日9:00~16:00。

        (二)报名地点:海宁市人才市场(海宁市海洲西路226号市行政中心三号楼一楼大厅)

二、招聘计划

         海宁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57名。(详见卫生系统招聘计划表)

三、报名条件

         (一)热爱卫生事业,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应聘人员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求的学历、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要求(详见计划表)。应聘人员没有取得职称或执业资格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招聘岗位学历要求为本科的,应聘人员须取得学士学位。

         (三)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取得卫技职称或执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已经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三年及以上并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聘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的,专业不限,学历可放宽至中专,年龄可放宽至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应聘人员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及工作经历(年限)证明。

      (六)因不符合岗位执业要求或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第二款被海宁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解聘未满三年的人员不得报考。

四.招聘录用程序

          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坚持标准、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经报名、考试、体检、考核后,择优录用。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审。应聘人员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凭高考迁往学校的户口页或证明确定生源)、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各招聘单位所设摊位处公开报名,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一式二份,并提供近期同底一寸照片二张,进行资格初审。

        (二)复审。初审合格的应聘者,持所有报名资料及招聘单位初审意见到招聘复审处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准考证领取通知书》。

          每人限报一个职位,且必须符合招聘单位的岗位设置要求,每个招聘岗位的应聘人数与需求人数不得低于3: 1,否则将相应核减招聘名额直至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取消涉及的应聘人员可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报名(打“★”标记的为短缺专业岗位,不受3:1限制)。应聘人员应对自己所报岗位的选择及填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因选报岗位不当或所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影响本人考试或聘用的,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和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

         1.笔试。笔试形式为闭卷。应聘人员持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参加考试。笔试内容:护理专业为护理专业知识,其它卫技专业为医学基础理论,满分为100分。笔试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短缺专业岗位应聘人数不足1:3的,按实际考试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笔试成绩同时在海宁市人才网和海宁市卫生信息网公布。

        2.面试。面试内容:医学相关知识。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综合成绩,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用)。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将同时在海宁市人才网和海宁市卫生信息网公布。

        (四)体检、考核

         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政审考核对象(如出现综合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靠前),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招考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期间出现不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的结果,确定拟录用对象。拟录用对象必须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录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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