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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辽宁医学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发布时间:2011-07-05 11:51:36

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2011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1〕2号)、《辽宁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辽卫函字〔2007〕168号)及《辽宁医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院及附属医院公开招聘15人,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一般须在45周岁以下。

(三)招聘研究生,须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合格(425分以上),小语种须四级合格(425分以上)。报考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海外归国博士且有教育部认证的学历证明材料,或者符合招聘条件的学历毕业时间为2000年1月1日以前的,可不要求外语水平。

(四)应聘的事业单位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

(五)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日期,招聘应届毕业生的,可先行报名及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按期毕业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二、招聘工作安排

(一)报名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http://www.lnmu.edu.cn/编制内职工招聘)。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多报岗位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本人学历学位或职称必须符合岗位的要求。报名时考生应认真填写报名信息,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

(二)7月11-12日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考生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岗位需要的其他材料,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或者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海外归国人员应具有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201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资格审查时应提交学生证和学校推荐意见(通常称为毕业生推荐表),其学历、学位证书应在办理聘用手续时提交,逾期不能提交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3、考核主要采取面试的形式,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时间另行通知。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4、根据考核结果,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体检结果公布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学院安排复检。

5、拟聘人员名单由省人社厅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有异议的人员,经我校调查核实后,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招聘组织

学院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领导、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次招聘具体工作。

四、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ldquo公开、平等、竞争、择优&rdquo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有关政策

1、公开招聘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要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

2、在招聘考试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六、招聘费用

1、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

2、外地应聘人员笔试、面试、考核期间路费、食宿自理。

七、联系方式

(一)学校

联系电话:0416-4673165 联系人:姜老师

(二)附属第一医院

联系电话:0416-4197094 联系人:韩老师

(三)附属第三医院

联系电话:0416-3999276 联系人: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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