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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乐清市医疗单位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公告(70人)
发布时间:2017-03-23 17:56:57

为争取更多优秀人才服务乐清卫计事业,促进卫计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采取公开考核办法招聘一批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的条件要求

(一)学历、学位、专业及户籍要求

1、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含)以上学位医药卫生类研究生和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药卫生类专业人员,户籍不限;

2、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以上学历、学士学位护理专业毕业生,户籍不限。

(二)年龄要求

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服务期要求

毕业生或专业技术人员如被聘用,签订的聘用合同服务期要满7年以上。如未取得相应执业(或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在录用之日起3年内取得,逾期未能取得,聘用单位一律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招聘岗位

详见《2017年乐清市医疗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需求表》(附件1)。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7年3月30日(星期四),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报名地点:乐清市公共卫生大楼五楼会议室(城东街道晨曦路111号)。

报名时须填写《2017年乐清市医疗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相关资格证书(其中2017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2017年应届毕业生未能及时取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的,要求在2017年7月31日前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正面免冠同底1寸照片3张;

(4)在职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须持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如有隐瞒,后果自负)。

(二)考核

有关单位成立招聘考核工作组,由招聘考核工作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专业人员进行以专业知识为主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书。

(三)体检

体检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调整2010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和人力社保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体检时间和集合地点另行通知,费用自理。

(四)对初定人员进行审核(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人事档案审查),审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审核、体检通过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拟聘用人员在乐清人才网(www.yqhr.com.cn)和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www.yqswsj.gov.cn)上公示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有不符合考核招聘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的相关问题经查实确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相关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七)因体检不合格、自动放弃、初定人员审核不合格或公示后被取消聘用资格的,一律不再递补。

(八)对确定的聘用对象一律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档案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存管。聘用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聘用资格。在职人员应在办理聘用手续之前自行负责与原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四、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7—6152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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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乐清市医疗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需求表

2017年乐清市医疗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表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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