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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发布时间:2011-06-28 11:23:07

为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宁政发[2011]25 号)精神,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中心任务,依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宁夏回 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宁卫人发[201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基层需求、个人自愿的原则;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统一定编定岗、制定招聘计划、公开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招聘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着力解决乡镇卫生院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问题,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二、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055名。具体包括:
(一)面向国家卫生部“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先期招聘85名 执业医师。其中对2010年参加“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已招聘的36名人员,经考核合格,占编聘用至所在乡镇卫生院。对2011年参加“乡镇卫生 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已招聘的49名人员,经考核合格,占编聘用至所在乡镇卫生院,同时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本项目先期招聘的执业医师不再参加本次笔试及 面试。
(二)面向特岗见习医生、“三支一扶”支医毕业生切块招聘500名。对截止发布招聘公告前在全区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服务满1年的特岗医生、“三支一扶”支医毕业生以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实施切块招聘。具体招聘单位、岗位、资格条件详见《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B表。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70具体招聘单位、岗位、资格条件详见《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C表。名。 按县(市、区)切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70名医学相关专业毕业生(含2011年毕业生),招聘对象须是具有招聘单位所在县(市、区)户籍的毕业生,切块招聘至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工作。若招聘单位所在县(市、区)户籍毕业生生源不够,可将招聘对象扩大到招聘单位所在地级市内户籍毕业生。
上述B表、C表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详见附件(在宁夏卫生网、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宁夏医学会网站下载)。
三、招聘范围
(一)面向特岗见习医生、“三支一扶”支医毕业生切块招聘人员:要求具有宁夏户籍。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要求具有招聘单位所在县(市、区)户籍。
(三)上述人员中,考入大中专院校后户籍转为学校集体户籍的人员,可按转入前原户籍所在地认定;属区内吊庄移民的人员,户籍尚未迁入现在县(市、区)的,按现居住地户籍认定。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没有宁夏常住户口的人员也可报考。
(五)全区各乡镇卫生院在编在职人员不列入招聘范围。
(六)报名参加本次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不得兼报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
四、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三)身体健康(符合本简章关于体检的
会同人社厅共同划定笔试合格线,达到笔试合格线的人员按报考岗位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报自治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面试前,自治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同时审查加分条件。各 岗位拟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比例不足1:2的,单位确需用人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自治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 1:1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面试第2名笔试成绩(含加分)出现并列时,可按1:3比例进行面试。岗位因故空缺时,可采取面向符合报考岗位条件者公开调剂的方式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2.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通知,须在单位组织面试前一周通知考生。
3.面试组织:面试由招聘单位主管县(市、区)卫生局牵头,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和审查应聘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等,面试满分为100分。具体方案由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手册》的有关要求制定,报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备案,有关要求应事前告知应聘人员。
4.面试监督:招 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招聘工作的全程监督机制。按照“谁主管、谁组织考试、谁负 责”的原则,从面试方案制定、资格审查、命题、面试、打分和分数管理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同时,建立考生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公布监督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反映属实的投诉,及时督促招聘单位改正。对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 公正。
七、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1.5]×50%+面试成绩×50%
八、体检
(一)面试结束后由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同级人社部门根据笔、面试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报自治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拟聘用人员的体检由县(市、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县(市、区)卫生局指定县级医疗机构对县(市、区)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经费由个人承担,具体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
(三) 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结合行业实际组织实施。
(四)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五)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名额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县(市、区)卫生部门和同级人社、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市、区)拟聘用人员的考察工作。考察采取查阅本人档案、与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 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期间填写《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人员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二)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应聘资格,可从进入同一岗位其他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三)考察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时将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十、聘用及待遇
(一)考察结束后,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审批手续。
(二)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一个月内签定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纳入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在乡镇卫生院工作须满6年以上。同时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限,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其它要求
凡 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次招聘工作在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进行。

举报电话:自治区卫生厅监察室:(0951)5054035;
                    自治区人社厅监察室:(0951)509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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