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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卫生系统2012年12月赴嘉兴学院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2-12-19 09:26:18
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各医疗卫生单位用人需求,现就海宁市卫生系统赴嘉兴学院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时间:2012年12月26日(星期三)上午9:00~11:30,
地点:嘉兴学院医学院(梁林校区)风雨操场。
二、招聘计划
海宁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11名(详见岗位条件及计划表)。
三、招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招聘岗位所需求的专业、学历要求;
(三)年龄18~35周岁(1976年12月26日至1994年12月26日),硕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18~40周岁(1971年12月26日至1994年12月26日);
(四)户籍不限。
四、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凭毕业证书(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凭学校推荐材料或就业协议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各招聘单位设摊位处公开报名,进行资格审核,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一式1份,并提供近期同底一寸照片1张。每人限报1个职位。
(二)考试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本次招聘采取考核(面试)的办法进行,其中海宁卫生学校招聘岗位采取面试与试讲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面试内容为专业相关知识,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用)。面试时间、地点视现场报名情况安排,面试成绩在海宁市人才网公布。
(三)体检与考察
面试后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报考人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政审与考察。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的、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录用
根据考核(面试)、体检、考察的结果,确定拟录用对象在海宁市人才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录用人员为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自明确为录用对象后,在2013年3月21日前须与应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自报到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咨询电话:0573-87017381、0573-87017315
监督电话:0573-87017301
附件:赴嘉兴学院公开招聘卫技人员岗位条件及计划表
海宁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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