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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汨罗市2012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发布时间:2012-08-06 09:27:10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实施汨罗市2012年下半年部分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二、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四)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
  (五)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六)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招聘对象和条件以公布的招聘岗位信息为准。
  三、招聘岗位及条件要求(见附表)
  四、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2年 8月15- 17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报名地点:汨罗市人事局办公楼四楼(市委大院南门)
  (二)报名、资审办法
  报名应聘人员现场填写《汨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现场资格审查合格后确定为参考人员,报考者只能选择一 个单位的一个岗位报名。报名时应诚信报考,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按《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现场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人事局进行复审。所有报名应聘人员应按要求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名所需职称(资格)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寸照3张。有关时间计算截止报名首日。
  (三)笔试准考证发放
  笔试准考证发放时间为8月21-23日。领取地点设人事局二楼信息中心。
  五、招聘考试
  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助。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所有成绩均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生成。
  ()开考比例。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必须达到规定的比例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相应的招聘计划数。
  (二)笔试。笔试实行百分制。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均不指定考试教材。文秘人员笔试内容为文秘基础知识(占20﹪)及写作(占80﹪)。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笔试内容为相关专业知识。人口和计生局下属事业单位笔试内容为公共部分 (占20﹪)及专业知识(占80﹪)。
  笔试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出题并阅卷。
  笔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笔试总成绩,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规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末尾入围面试人员笔试成绩相同、名次并列的,全部进入面试。
  笔试时间:2012年8月24日上午,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面试。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工作原则上要求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总成绩计算及公示
  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面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按招聘岗位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并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同分优先处理办法
  招聘总成绩相同的,按下列方法处理:1、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较高者优先;笔试成绩相同的,以专业基础知识成绩较高者优先。2、再相同的,以学历层次较高者优先;如再相同,以专业技术职称较高者优先。
  六、考核体检
  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依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对入围人选等额进行考核和体检。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体检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予以替补,仅替补1次。
  七、聘用管理
  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一律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实行岗位管理,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八、招聘纪律
  公开招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工作职责公平公正搞好公开招聘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 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可派人监督并对全过程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公开招聘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凡违反程序或工作纪律的,将按湘组发[2012]12号等文件严格追究责任,严肃进行处理。
  九、咨询联系
  联系电话:0730-3382928 0730-3382881
  汨罗市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表:招聘岗位及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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